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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美國泰國沙特馬來的進口乙醇胺征反傾銷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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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81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81號 【發(fā)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7年10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6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即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乙醇胺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8年6月16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中國乙醇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國內乙醇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英文名稱為Ethanolamines,簡稱EA。 一乙醇胺,又稱:單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羥基乙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 2-Aminoethyl alcoho (簡稱:MEA) 化學分子式:H2NCH2CH2OH 結構式: 二乙醇胺,又稱: 2,2‘-二羥基二乙胺、2,2’-亞氨基二乙醇 英文名稱:Diethanolamine,2,2‘-Dihydroxydiethylamine, 2,2’-Iminodiethanol (簡稱:DEA) 化學分子式:HN(CH2CH2OH)2 結構式: 三乙醇胺,又稱:三(2-羥乙基)胺、三羥基三乙胺 英文名稱:Triethanolamine,Tris(2-Hydroxyethyl) amine, Trihydroxytriethylamine(簡稱:TEA) 化學分子式:(HOC2H4)3N 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乙醇胺是一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的總稱,通常由環(huán)氧乙烷和液氨反應制得,是一種同時具有胺和醇的部分共同化學特征的醇胺類有機化合物。乙醇胺外觀通常為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在溶點以下為無色至淡黃色固體,略帶胺味,具有吸濕性,可溶于水、乙醇等,微溶于苯、乙醚等。 主要用途:乙醇胺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農藥及醫(yī)藥中間體、日用化工品及個人衛(wèi)生用品。乙醇胺也作為原材料用以制作乳化劑、熒光增白劑VBL、煉油(酸性)氣體處理劑、水泥助磨劑、切削液、減水劑、工業(yè)防凍液、石油添加劑、皮革軟化劑、潤滑油抗腐蝕劑、防積炭添加劑等,廣泛應用于工業(yè)清洗、氣體凈化、農藥及醫(yī)藥、日用化工、紡織印染、建筑建材、金屬加工等行業(y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21100、29221200和29221310項下(2017年起29221310調整為29221500)。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不包括292211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29221200項下的二乙醇胺鹽。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的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 76.0%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2.英力士美國公司 97.1% (INEOS Americas LLC) 3.亨斯邁石化有限公司 97.1% (HuntsmanPetrochemical LLC) 4.其他美國公司(All Others) 97.1% 沙特阿拉伯的公司: 1.沙特基礎工業(yè)公司 10.1% (Saudi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 2.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All Others) 27.9% 馬來西亞的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18.3% (PETRONAS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 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該稅率僅適用于馬石化營銷(納閩)有限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國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產被調查產品,其他任何情況下均適用“其他馬來西亞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20.3% 泰國的公司: 1.TOC乙二醇有限公司 37.6% (TOC GLYCOL COMPANYLIMITED) 2.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37.6%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10月3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2018年6月22日之前(含當天)及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期間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執(zhí)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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